各乡镇人民政府,各园区管委会,县政府各部门、各直属单位,驻灌部省市属单位:
《灌南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制度》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,现予印发执行。
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
2014年12月15日
灌南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制度
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制度化、规范化,提高行政效能和会议质量,根据《灌南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》,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,县政府办公室主任、副主任及各园区、部门、乡镇负责人根据需要参加会议。县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。
第三条 县长办公会议本着务实、精简、高效的原则,协调问题,推进工作,研究的事项应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及相关方针政策的规定。
第四条 县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
(一)研究贯彻省、市重要专项工作会议精神;
(二)研究制定上级重要专项工作落实方案和具体工作措施;
(三)研究向上级政府请示或报告的一般工作事项;
(四)听取县政府领导通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;
(五)研究县政府阶段性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推进落实情况;
(六)研究涉及多个园区、部门和乡镇,牵头部门已协调但分歧仍较大,需要县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;
(七)研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和向县政协通报的重要专项工作;
(八)讨论需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;
(九)研究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;
(十)研究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方案;
(十一)研究以县政府名义举办的重大活动方案;
(十二)研究全县供地指标安排有关问题;
(十三)研究县政府审批的土地出让及土地价格确认事项;
(十四)研究城乡建设配套费减免有关事项;
(十五)研究建设项目规划定点、方案设计以及批后管理等有关问题;
(十六)研究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财政资金使用安排;
(十七)讨论和解决不需要县政府常务会议决策,但又需要县政府集体讨论和决定的工作事项;
(十八)讨论其他需要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。
第五条 以下事项不提交县长办公会议研究:
(一)园区、部门、乡镇能独立解决的事项;
(二)会前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;
(三)有关准备工作不充分的。
第六条 县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县长审定。
第七条 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,须在会前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或召开会议进行协调,并形成书面意见报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。
第八条 经县长审定的议题,由县政府办公室相应科室于会前分送县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。
第九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牵头组织,县政府办公室相应科室具体承办。
(一)会议通知。县长办公会议议题、时间确定后,由县政府办公室相应科室及时通知领导和相关单位参加会议。
(二)材料准备。县长办公会议正式议题确定后,即由县政府办公室通知相关部门单位准备汇报材料。汇报材料应主题鲜明,层次清晰,重点突出,内容翔实,文字简洁。
(三)会议签到。参加第一个议题的人员,须于会前10分钟在会议室签到,并领取会议材料;参加其他议题的人员,须在指定时间、地点签到,领取会议材料,并等候参加有关议题。
(四)会议记录。由县政府办公室相应科室作好会议记录,同时采取录音记录方式。会议原始记录要定期移交秘书科妥善保管,并按规定立卷归档。
(五)会议汇报。县长办公会议的议题,原则上由会议提出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县政府指定的人员汇报。汇报人发言一般不采取通读相关材料的方式,要开门见山,言简意赅,汇报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分钟。
(六)会议决定。各议题汇报结束后,参加会议讨论人员应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,最后,由会议主持人综合会议讨论情况作出决定。参加讨论人员不得发表与议题无关的意见,一次性发言一般不超过5分钟。
(七)会议纪要。县长办公会议结束后应及时编印会议纪要。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相应科室负责起草,由参加会议的相关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或者主任审核后,报请会议主持人签发。一般情况下,会议纪要在会后2个工作日内发出。
(八)会议报道。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,宜于公开的,可以报道。
第十条 提交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,一经县政府作出决定,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。
第十一条 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,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牵头,督促办理和跟踪落实(重大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督查科进行督查),县政府分管领导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。
第十二条 参加县长办公会议人员,应为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。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不能到会的,应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,由其他负责人参加会议,其表态视为其单位意见。无故不参加会议的,由县政府予以批评或通报。
第十三条 参加县长办公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到会,不得迟到、早退。工作人员应在会议开始前将参会人员到会情况报告会议主持人。
第十四条 与会人员进入会场前应对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作消声处理;会议期间禁止会客,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会场,确有紧急事项需联系会场内人员的,与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办理。
第十五条 县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,凡未确定对外公布的,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。会议文件要妥善保管,不宜扩散的离会前要退回。
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抄送:县委各部门,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,县政协办公室,县法院,
县检察院,县人武部。
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5日印发